澳大利亚含酒精洗手液拟采用新的监管要求
2020-09-27
2020年8月,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了一份通知。该通知要求在2020年11月之前对含酒精的洗手液采用新的监管要求。
该草案要求对含酒精的洗手液实施特定的标签规定,包括在“洗手液”标签上披露乙醇和异丙醇浓度。
澳大利亚卫生、化妆品和特种产品协会(ACCORD)及其会员认为,酒精类洗手液的进出口将因此受到影响。在某些行政辖区,披露酒精浓度可能被视为一种功效声明。由于实施时限非常短(在文书生效3个月内),以及不寻常的使当地制造商过度的安排,Accord会员对此也表示担忧。即使没有严重的货运中断,3个月的时间也不足以让海外生产的产品在运往澳大利亚之前符合新规定。
ACCORD协会及会员认为,尽管监管机构提出该提案的主要意图是试图解决洗手液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方面的问题,但立法文书草案侧重于标签要求,遗漏了标志的规定。
向世贸组织提交意见的截至日期是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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