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监局解读化妆品备案、标签等相关问题
广东省药品监督局近期在互动交流版块就化妆品内包材标签、生产许可证地址变更、委托加工等问题就行了如下答复:
1问:
化妆品对内包材标签有要求吗?如一款产品我在外包上已印刷了全部标签内容,那内包是否必须要印产品名称和规格?如内包上印刷了英文,此英文已在外包装上做过中文解释了,那内包上是否需要再次解释中文?非特备案是,内包图片是否必须上传?
答:《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的“4 标签的形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明确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备案。
2问:
如下问题无明确法规文件指引如何操作,特此留言咨询:
问题1:生产企业在现有车间基础上扩建,同步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地址也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地址范围大于原地址),那旧版包材(地址为变更前地址)能否正常过渡生产使用?
问题2:产品由备案人委托两家企业A和B生产,按正常完成备案(委托方关联A和B),当其中A的生产许可注销后,那该包材(标注有受托企业A和B)还能否继续在B工厂生产消耗。
问题3:产品由企业A委托企业B生产,且正常完成备案,当企业B生产许可注销后,企业A还能否继续销售企业B在注销日期前所正常生产的产品。
答:问题1、2:包材使用应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自行管控好包材印刷数量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的过渡期的遵从其规定。
问题3:可以。
3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飞行检查(”双随机”公开)这里面有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公开2018年飞行了101次,2019,2020年的数据却看不到了,不知道是不公开了,还是变地方了?如果变地方公开了能提供个链接么?
答: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设置 > 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化妆品公告 ”可以查询广东省化妆品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4问:
您好!我们的品牌产品里,有一款产品成分含有“药用层孔菌提取物”,并且我们在标签上宣传此原料,将产品套盒名称命名为“药用层孔菌滋润套”,主要宣传产品具有保湿滋润的效果,请问“药用层孔菌”是否可以直接用于产品套盒名称命名?是否可以在外包装上宣传此成分?是否可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恳请回复,谢谢!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请自行查询你所咨询的原料是否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内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另《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5问:
产品上面有标示除臭,消除狐臭,产品一喷洒的形式除臭,消除狐臭,该产品是化妆品还是消毒用品?
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之一。仅凭除臭一词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结合该产品的全面信息判断是否符合化妆品的定义。
6问:
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产品完成备案了,4年期间有变更过备案的,那每满4年的起始之日还是按首次完成备案的时间算吗?例如:产品是2017年1月1号在网上系统申请备案通过了,在2020年1月1号申请通过了产品变更,产品还在继续生产,那么请问产品是需要在2021年1月1号前申请继续生产吗?还是可以按产品变更通过的时间,顺延到2024年1月1号?
答:按产品首次完成备案之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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