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洗涤用品质量调查”节目的几点声明
8月2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播出了江苏省质监局对市场上的衣物洗涤剂进行质量调查的结果,此次质量调查,对规范洗涤剂市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衣物洗涤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中关于荧光增白剂的风险监测内容有失偏颇,这些不科学的推断不仅会对洗涤剂行业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了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合规产品企业的声誉,而且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对此,我协会声明如下:
一、含有荧光增白剂的衣物洗涤剂是一种功能型洗涤护理产品
许多衣物在穿着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染整阶段所加入的荧光增白剂的部分流失)导致泛黄,使白色衣物白度下降、彩色衣物不再鲜艳。这种白度下降单靠洗涤剂的去污作用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需要在衣物洗涤剂中加入荧光增白剂这一功能型助剂,改善因衣物中原有的荧光增白剂流失及其他原因所致的泛黄,让衣物尽量恢复原来的白度和色彩。
目前,市场上的衣物洗涤剂分为添加和不添加荧光增白剂两种类型,生产企业会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定位来进行区分。通常,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产品会标示有“亮白、增艳”等字样,提示消费者此类产品更适合于洗涤白色和色彩艳丽的衣服。因为荧光增白剂具有自限性质,即添加多了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有不利的作用,因此,在洗涤剂中的用量近为0.02%-0.4%,添加量极少,所以,通常生产企业在产品的主要成分表中并不单独列出。
二、洗涤剂中所用的荧光增白剂有标准可依,是安全的
目前,我国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有标准可依的,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3月12日发布、2008年9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QB/T 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该标准规定了适用于生产各种织物用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明确指出了可用于生产织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的种类,为:“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最具代表性的是:CBS(染料索引C.I.F.B.351)和33#(染料索引C.I.F.B.71)。另外,国家标准GB/T26396-2011《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对可用于洗涤剂的相关原料的安全性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在国际上,上述两类荧光增白剂中CBS被称为:FWA-5, 33#被称为:FWA-1。过去几年中,日本肥皂洗涤剂工业协会(JSDA)、欧洲化学工业协会(CEFIC)和欧盟国际肥皂、洗涤剂和护理产品协会(AISE)分别发布了荧光增白剂FWA-1和FWA-5的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结论为,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在洗涤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风险非常低。
在国内,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毒性测试与替代方法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共同编写的《我国洗涤用品原料——荧光增白剂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中,认为在目前国内消费者的使用情况下,FWA-1和FWA-5对人体健康和水系生物影响的风险很低,认定洗涤剂中的荧光增白剂对于消费者是安全的,可以放心使用。
三、笼统说荧光增白剂有安全风险是不科学、不负责任的
《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提到,目前普遍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有四五十种,不可否认,其中部分种类的荧光增白剂确实被认为存在风险。但是,按照前述标准添加生产的洗涤剂是符合相关产品安全要求的,在国内外普遍被认为是安全的,节目中江苏省质检院有关人员笼统地说添加了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剂都存在风险是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定性检测,明确所抽查样品中所含荧光增白剂的种类,然后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风险。节目中不加甄别、对含有荧光增白剂产品一概而论的做法,不仅会误导消费者、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而且会导致含有荧光增白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功能型衣物洗涤剂逐渐退出市场,最终损害的依然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从为消费者负责的角度出发,江苏省质检院应该对抽查样品中所含荧光增白剂的种类进行定性检测,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明确其安全性,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做出风险提示,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标准体系,建议消费者科学消费、选购主流品牌产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内洗涤用品市场也呈现多元化发展,绿色化、功能化、个性化成为洗涤用品发展的主导方向,多元化的产品结构正满足着消费者不同层面的需求。节目中提到,电商领域抽查的产品质量堪忧,因此,我们建议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标准体系,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品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目前,国内洗涤用品市场上主流品牌占比超过80%,这些产品都是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无论是质量还是安全性都是有保证的,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洗涤用品时认准全国著名品牌、区域性著名品牌、老字号品牌等主流品牌产品,科学消费。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