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被德惠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德惠市检察院于2月25日依法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了引导意见。
经审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在德惠市东五道街经营百货商店。自1月下旬开始,二人见新冠疫情逐渐严重、防疫物资紧缺,便通过微信销售84消毒液。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先后分3次从农安县孙某某处购买未粘贴商标标识的84消毒液706桶,并进行分装销售。
随后,又经叶某某介绍,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长春市购买84消毒液原液70桶,按1:3比例添加矿泉水勾兑出1050桶84消毒液用于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亲属)负责分装、运输、搅拌勾兑84消毒液。截至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经鉴定,其售卖的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3月18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德惠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讯问3名被告人并进行释法说理,三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23日,该院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德惠市法院提起公诉。
3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