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附件1: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科学评定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完善和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联”)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联综合业务部负责鉴定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鉴定中心设在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职业能力评价中心)。
第三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联组织科技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可自愿向中国轻工联申请鉴定。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的科技成果,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鉴定中心可在重点行业协会、产业集群设立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联络员;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轻工行业组织及科研机构设立“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联络站”,经中国轻工联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本地区鉴定成果的联络宣传和推荐工作,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业务。
第九条 鉴定中心结合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意见,从中国轻工联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报中国轻工联主管领导同意,组成鉴定委员会(不少于7人)。鉴定中心组织召开会议,通过现场考察(或观看视频)、答辩讨论等方式,评价科技成果,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条 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骨干);
(三)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科技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原则上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对科技成果全面认真评价,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回答质疑、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向中国轻工联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轻工行业协会(学会)、省级轻工行业组织、科研院所、1名院士或3名该领域专家(非同一单位)等单位(专家)同意推荐,报鉴定中心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源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需要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名次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具有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轻工联根据审查情况,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
(三)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
(四)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第十八条 鉴定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批量鉴定。鉴定结果及相关情况,按月提交中国轻工联会长办公会审议,经批准后由鉴定中心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定期在“国家科技成果网”上登记。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充分真实的技术资料。对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应撤销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鉴定意见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对玩忽职守、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品。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给科技成果完成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中国轻工联科技成果鉴定不作为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件2: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单位 |
项目简介 |
计划鉴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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