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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概况和历史沿革
2008/02/20 14:57:54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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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际卫生条例》历史沿革

  14世纪,鼠疫第二次世界大流行(史称“黑死病”)。为防止鼠疫的侵袭,意大利的威尼斯于134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检疫法规,施行检疫。

  1830年~1847年,霍乱在欧洲大流行,促进了各国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在法国政府提议下,欧洲12国于1851年7月23日在巴黎召开了第1届国际卫生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这次会议提出的“最大保护、最小限制”的检疫原则仍然有效。

  1948年4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成立。

  1948年6月27日,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World Health Assembly简称WHA)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决定对《国际卫生公约》进行修订。

  1951年,第4届WHA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Sanitation Regulations简称ISR)。该条例规定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为检疫传染病。

  1969年,第22届WHA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简称IHR)。该条例是对原《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修改和充实后的版本,规定鼠疫、霍乱、天花和黄热病为检疫传染病。

  1973年,第26届WHA修订了IHR,特别是关于霍乱的条款。

  1981年,第34届WHA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修订IHR,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成为现行的IHR。此时,IHR所辖的检疫传染病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

  《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背景

  鉴于传染病及其相关因素对公共卫生威胁的不断加剧,现行的IHR无论在目前的公共卫生实践、疾病预防和治疗,还是在技术进展和法律术语方面都已过时,需要进行广泛的修订。

  1995年,第48届WHA通过了WHA48.7号决议《修订和更新IHR》。

  此后,在IHR修订过程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WHA又通过了WHA48.13号决议《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新出现和重新出现的传染病》、WHA54.14号决议《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与反应》、WHA55.16号决议《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在这些决议中,都对修订IHR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以上决议,2003年第56届WHA再次通过关于修订IHR的WHA56.28号决议(《修订IHR》)。

  IHR作为WHO传染病暴发预警和反应活动的法律框架,根据在预警和反应活动期间遇到的三个主要挑战,IHR在修订过程确定了应对措施。这些主要挑战是:确保仅属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公共卫生风险(通常由传染性病原体引起)按照IHR予以报告;避免非会员国来源的无效报告带来的指责和给国际旅行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从而给各国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保证卫生系统十分敏感地察觉新的或重新出现的公共卫生风险。

  《国际卫生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与现行IHR相比,《国际卫生条例(2005)》包含以下4项主要修改。

  1.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国家不分原因,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情况的所有事件,包括与病原体、化学品或核放射材料的意外、自然或怀疑有意泄漏有关的事件。

  2.流行病预警和应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作为WHO全球健康保障———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的法律框架。

  3.IHR国家归口单位:IHR国家归口单位系指由每一缔约国指定的国家中心,作为随时就运用IHR有关的任何事项与WHO联系的联络点。归口单位将在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以及在与WHO沟通,包括需要时实施WHO发布的特定事件的临时建议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4.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要求:《国际卫生条例(2005)》就国家级所需的最低核心监测和应对能力向国家提供指导,以便成功地实施全球健康保障———流行病预警和应对战略。同时也确定了机场、港口和其他入境口岸的特定能力,确认它们在实施常规和临时公共卫生措施方面的特殊作用。

  修订前的IHR所辖仅3种检疫传染病,扩大其范围以适应于未知或不可预测的公共卫生威胁,是修订IHR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疾病”定义为“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疾病或病症,无论其病因或来源如何”,使IHR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传染病(包括动物间)以及由化学和核放射源引起的事件和公共卫生危害,这从性质上改变了IHR乃至此前各项国际卫生公约的侧重点。总的说来,《国际卫生条例(2005)》维持了修订前的IHR所提供的保护,同时扩大这种保护以包括新的和未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国际社会可在该框架内协调一致地工作,并处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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