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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指南
2020/04/28 16:26:04

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作者:

导读:

一、哪些医用防疫物资出口涉及检验检疫要求?

(一)商品范围。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共11类,涉及19个HS编码。同一HS编码项下的非医用物资不实施出口检验,如3926909090项下只对医用鞋套实施出口检验,对不涉及医疗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实施检验。

实施出口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防疫物资共1类,涉及3个HS编码。

(二)注意事项。

1.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用防疫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疗物资除外)。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应申请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报时填写电子底账。

2. 对《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涉及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 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类别,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三)常见问题。

二、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查检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二)防疫物资出口查验时,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如实回答询问以及提供必要资料;也可以按照《上海海关关于优化陪同查验制度的公告》(沪关公告〔2020〕1号),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监管场所经营人陪同查验”方式。选择上述两种方式的,收发货人均无须到场协助海关实施货物查验。

(三)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查检的具体流程和应急电话,均可在“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综合业务—货物申报”和“上海海关网站—办事指南—口岸监管—货物查验”等栏目下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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