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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2020/02/29 21:10:0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作者:

导读: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各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的消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

  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3-2011)等方案和标准开展医疗机构、病例居住过的场所、转运车辆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学校等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进行。

  二、采取科学消毒措施

  各地要精准施策、科学消毒,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无明确传染源时,做好预防性消毒,增加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体表面消毒频次,加强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清洁消毒,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有明确传染源时,加强隔离病区、病例居住过的场所和转运车辆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防止过度消毒

  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四、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各地要确保消毒效果,做好消毒质量控制。所用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及消毒剂量,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消毒效果。对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和影响大的终末消毒,各级疾控部门要做好消毒效果评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  章)

  2020年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消毒作为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在防控新冠肺炎流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消毒不到位和过度消毒并存的现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决胜阶段,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避免过度消毒,减少过度消毒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问题,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指出了当前消毒工作的重点和误区,同时强调要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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