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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报批稿) 意见的通知
2023/04/24 10:28:51

来源: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作者:

导读: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报批稿)已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国家疾控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传真:010-62030947

电子邮箱:gjjkjfgc@126.com

2023年4月21日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7.1h)”

7.1h)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用于阴部黏膜的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修改为:

7.1h)抗(抑)菌制剂还应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范围及警示说明(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护理、保健作用,用于阴部黏膜的还应标注“不应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警示说明字体应为黑体或字号应大于“使用说明”和一般注意事项;


二、“8.1b)”

8.1b)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应大于1.8mm;

修改为:

8.1b)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1.8mm;


三、“8.3c)”

8.3c)品牌名应为“××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修改为:

8.3c)品牌名应为“××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如:以谐音名、图形暗示具有疾病治疗、护理、保健作用;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修改单发布后1年起实施。该标准实施之日后至本修改单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在符合该标准当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销售至产品标示的有效期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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